扬帆起航 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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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对时间有关予以追究。

  第二条 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

  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队伍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订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年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指标。

  7、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及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未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未被业主或总承包部门予以投诉。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

  奖项目经理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0-2000元、项目其他人员500元。

  奖公司工程部经理10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0元、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1000-2000元。

  凡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的,按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现。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项目部和个人,公司予以奖励,奖励项目部1000-3000元,奖励个人500-2000元。

  第四条 公司对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对预防重大事故、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部门或个人,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部门2000-5000元,奖励个人1000-5000元。

  第五条 公司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公司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个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同公司其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标准一致。

  第六条 公司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部门将予以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项目部20000元;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项目部5000-10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对事故所在项目部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3、凡因责任原因,一次造成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对事故所在项目部按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进行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部经理1000元、主管安全生产大检查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500-15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1000-2000元。

  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5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4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经理2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16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1000-2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2000-4000元。

  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8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6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a、对事故所在项目经理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b、对事故所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c、对事故所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d、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6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2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4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e、对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5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f、对公司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16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4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第八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分为40条说明)

  1、未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

  4、未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大检查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验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装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适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7、对重大危险来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爆破、吊装、砼浇捣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部门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23、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2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监督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核验)的,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2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7、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8、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音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微机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9、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30、因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32、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

  33、临街、临近高压线、地下管线或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7、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39、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的。

  40、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条件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实施奖励获表彰的。

  第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专项资金。

  2、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第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项专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3、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经理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部门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部门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讨论通过,自2010年1月15日期施行。

  云南泽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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